【普法案例】鼎鸿公司、陈梓鑫等污染环境案

来源:半岛综合体育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04 20:24:59

  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在经营被告单位鼎鸿公司期间,在虽已安装了项目处理设备但尚且还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危险废物废蚀刻液共约826吨,并对其中约499吨进行处置。在对废蚀刻液生产利用时,亦未按照评环要求对废水做处理,而将污水处理设备中间池(待排池)内水通过水泵直接排至雨水沟里,并顺雨水沟进入公共管道,最终排入京杭大运河。案发后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在现场查封该公司贮存的废蚀刻液327.369吨。

  经鉴定,该废蚀刻液废物类别为HW22含铜废物,有腐蚀性、浸出毒性两种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污水处理设备中间池(待排池)水样含铜量为0.655mg/L,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含铜量0.614mg/L,上述外排废水中含铜量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铜一切排污单位一级标准0.5mg/L。污水处理设备中间池(待排池)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106,超过上述标准中COD一级标准最高限值100。另在不外排的废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中检出高浓度的重金属铜含量,污水处理设备南雨水沟内积存水中铜含量亦高于上述外排的检测点位,且化学需氧量为127。被告人钱会春、张学高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资质,且明知鼎鸿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向被告单位鼎鸿公司非法出售危险废物废蚀刻液约654吨(其中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72.055吨)和约153吨。被告人申爱华明知托运人钱会春、张学高无转移危险废物相关手续,多次帮助二人运输废蚀刻液总计约269吨至被告单位鼎鸿公司。

  审理期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单位鼎鸿公司、张学高、钱会春、申爱华为被告提起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80053.85元,危废鉴定费用和评估费用170000元,共计850053.85元。经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督促、指导和协助,被告单位依法履行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程序,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2020年12月1日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接收被告单位酸性蚀刻液约320余吨,该公司至2020年12月8日已按要求处置完毕。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均缴纳了罚金、保证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鼎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含铜蚀刻液,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的行为均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且涉案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钱会春、张学高明知鼎鸿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该企业来提供危险废物含铜蚀刻液;被告人申爱华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从业人员,明知钱会春、张学高让其运输的含铜蚀刻液无转移联单等正规手续,应明知非正规处置,仍帮助运输,对被告单位鼎鸿公司、被告人钱会春、张学高、申爱华以共同犯罪论处,均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且涉案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均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梓鑫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国平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学高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钱会春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申爱华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司法机关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就是依法打击污染自然环境犯罪,扎实落实习关于大运河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京杭大运河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蕴藏着丰富的文物古迹和民间传统文化,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航运功能。但大运河流经的是我们国家的经济繁荣的工业发达地区,自然资源被破坏及环境污染的情况也较突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京杭大运河是沿运河每家企业、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本案的警示作用在于,作为危废处置利用单位,必须先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危废处置工作,同时按环评要求落实好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否则如被告单位虽实际具有一定的危废处置能力,但仍属于非法处置行为,加之其未按环评要求合规处置废水,造成污染大运河的后果,构成犯罪。而危废提供方钱会春、张学高等人未审查被告单位的资质情况,仅仅看到被告单位拥有相对应的处置设备就轻易将危废交其处理,与被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审理中,法庭充分鼓励被告单位依法处置现场残留危险废物,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加之考虑到被告单位排放超标有限,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从轻减轻处罚,尽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既要让犯罪的企业依法受到惩处,也应让相关违法企业能改正错误,合法合规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