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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综合体育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25 05:12: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或“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四川格林达100kt/a电子材料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四川募投项目”或“一期项目”)内容由“4万吨TMAH显影液、0.5万吨铝蚀刻液和1.5万吨BOE 蚀刻液”调整为“4万吨TMAH显影液和1.5万吨BOE 蚀刻液”。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0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45.39万股,每股发行价21.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20.44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089.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31.44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2,169.81万元,实收股款人民币52,250.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32ZC0028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拟变更的四川募投项目系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位于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原成眉石化园区),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36,331.44万元,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36,331.44万元,内容有:4万吨TMAH显影液、0.5万吨铝蚀刻液和1.5万吨含氟类缓冲氧化蚀刻液(BOE 蚀刻液)。

  四川募投项目于2023年8月投入试生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募投项目包含的4万吨TMAH显影液和1.5万吨BOE蚀刻液已具备试生产验收条件,0.5万吨铝蚀刻液尚未具备试生产验收条件,有必要进行调整后重新履行试生产流程后方能进行验收,会严重影响项目的整体验收进度和完工时间,为快速推进项目验收投产,公司拟将5.5万吨项目先行提交申请验收。根据相关规定和安监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和验收内容保持一致性的原则下,具备验收条件部分可进行验收评价,公司需将一期项目内容由“4万吨TMAH显影液、0.5万吨铝蚀刻液和1.5万吨BOE 蚀刻液”调整为“4万吨TMAH显影液和1.5万吨BOE 蚀刻液”。项目内容调整后,0.5万吨铝蚀刻液暂不再属于一期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需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0.5万吨铝蚀刻液项目调整至四川募投项目内容之外。

  四川募投项目投资总额36,331.44万元,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36,331.44万元,其中,0.5万吨铝蚀刻液装置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575.23万元,占该项目募集资金比例1.58%,本次变更后,四川募投项目调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575.23万元,调减资金待四川募投项目结项后确定用途。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是公司依据四川募投项目的真实的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不会改变项目建设实施地点或实施主体,对募集资金使用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别的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格林达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是基于公司真实的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12日以书面、电话及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蒋慧儿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1月12日通过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江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1月24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别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登记;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委托别人参会)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来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 2024年2月7日下午 15:30 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